*際法明擺著沖繩釣魚島都不是日本的 近來中日關于釣魚島的爭論趨近白熱化。其實從*際法上說,不僅釣魚島不是日本的,連沖繩都不應該是日本的。
日本人所稱的沖繩大致上是我們先輩所稱的琉球。據(jù)史料記載,14—19世紀的琉球是中*的藩屬*,在近500年的時間里向明清政府進貢。直到甲午戰(zhàn)爭之前,日本武力侵占了琉球,清政府輸了甲午海戰(zhàn)簽署《馬關條約》割讓臺灣,把琉球也放棄了。之后100多年琉球受日本文化影響較深,但論歷史淵源和兩地交流,顯然中*對琉球的影響更大。就此歷史演進過程而言,琉球或日本所稱的沖繩并不是日本固有領土的部分,而是日本通過武力擴張所獲得的獵物。
關于琉球法律地位的變化,*關鍵的是二戰(zhàn)以來的3個*際公約:《開羅宣言》、《波茨坦公告》和《舊金山和約》。
1943年《開羅宣言》明確宣布,剝奪*切日本“竊取”(stolen)自中*的領土。釣魚島即屬于被日本竊取,且必須歸還中*的領土范圍。1945年《波茨坦公告》更加明確規(guī)定,日本之主權“僅限于本州、北海道、九州、四*”,其他被日本侵占的島嶼須由中美英三*決定其歸屬。
需要特別指出《波茨坦公告》的背景:日本戰(zhàn)敗,無條件投降。因此,《波茨坦公告》是對戰(zhàn)敗*的懲罰性宣示,是中美英三*代表受害*幾千萬戰(zhàn)爭亡靈懲罰罪孽深重的日本。為了防止日本軍*主義再次復興,必須將日本限制在其本土四島,以徹底摧毀其海外擴張的野心。
有關琉球地位交易的過渡點是1951年的《舊金山和約》。該公約是“冷戰(zhàn)”的政治產(chǎn)物。此時的美*正和中*人民志愿軍在朝鮮惡戰(zhàn),當然不會兌現(xiàn)《波茨坦公告》的承諾。為了將日本拉入其冷戰(zhàn)對抗體系,美*在處理日本四島外島嶼時沒有征得中*同意。當時有50多個**參加《舊金山和約》談判,中*沒有參加,因此它不是中美英三*《波茨坦公告》的延續(xù)。和約宣布日本放棄朝鮮、臺灣等,但對于獨島、南千島群島、釣魚島等,沒有明確安排。日本同意美*對琉球群島進行托管,但托管本身在法律上不能說明琉球就是日本領土。
中*和蘇聯(lián)都沒有在《舊金山和約》上簽字,中*政府從未同意把琉球和釣魚島劃給日本。*際公約對簽字*有效,對不簽字*則無效。因此,中*可以不承認《舊金山和約》的效力,且同時保留其《波茨坦公告》所賦予的決定日本對四島外其他島嶼主張的權利。
1971年,美*又將沖繩的托管權授予日本,同樣沒有經(jīng)過《波茨坦公告》三*同意的決定程序。從*際法上說,這是無效的,不但是違反了《波茨坦公告》,而且*際法中從來沒有兩*政府可以私相授受他*領土的慣例。
以上分析足以說明,琉球不是日本的,釣魚島當然更不是。現(xiàn)在美*在釣魚島問題上表面袖手旁觀,實則偏袒日本,是藐視*際法、扶植日本新軍*主義的做法。看到中日在釣魚島爭議中兩敗俱傷也許符合美*的*大私利,但這也意味著美*已經(jīng)不再支持和平的日本,不再支持戰(zhàn)后的*際秩序。我們不禁要問*句:難道美*和日本的政治*為了各自的政治需要,真的要讓二戰(zhàn)的悲劇再重演*次嗎?(作者是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)
|